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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启囤、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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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113号
  • 案件名称

    任启囤、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启囤;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113号公诉机关XX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启囤,曾用名任新荣,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现住陕西省XX城县,1982年因诈骗罪被XXX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因盗窃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因诈骗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因诈骗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8月4日因诈骗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1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城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XX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XX城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城县。辩护人杨丽娜,XX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启囤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杨锋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启囤及其辩护人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7月23日至8月7日,被告人任启囤以给被害人李某甲介绍对象为由,谎称女方父亲患有肺癌需要钱看病,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乙人民币26000元。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任启囤谎称女方父亲又患病住院无生活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3、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启囤得知被害人李某甲在2015年有交通违章未处理且驾照被注销,谎称可以消违章办理驾照,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500元。 4、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任启囤得知被害人李某甲在家待业,谎称能为被害人李某甲安排正式工作到县工商局上班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综上,被告人任启囤以介绍对象、消违章办驾照、帮助找工作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6500元。被告人任启囤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愿意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启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被害人财务(3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启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的钱数不对。被告人任启囤之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任启囤并不认罪,对犯罪数额存在异议,故请法庭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任启囤以介绍对象、消除违章、安排工作等理由,共计向被害人李某甲及家人索要41500元,案发前被告人任启囤已归还被害人李某甲5000元,剩余36500元已全部挥霍。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2020年12月8日23时22分李某甲报案之事实;2、户籍证明,任启囤,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XX乡XX村XX组,现住陕西省XX城县XX镇XX村XX组;3、XX城县XX社XX社出具的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储蓄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证明,2020年7月23日雷某某在XX城县XX社XX社取出13016.05元的取款凭证;4、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任启囤转账共9000元;5、刑事判决书证明,1982年因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因盗窃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因诈骗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因诈骗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8月4日因诈骗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20年7月下旬他在上海务工时,他爸说任启囤给他介绍对象让他回家,到家后他听说7月23日因任启囤说朱某甲得了肺癌住院需要钱,能有助说成婚事也抵彩礼钱,所以他家人给了任启囤13000元现金,7月24日他爸又给了3000元,其中1000元是跑路费。任启囤说给他介绍的是朱某甲的二女儿朱某丁,朱某丁正在办离婚,先提前给他和朱某丁牵线。2020年8月8日任启囤说带他去朱某甲家,到后和朱某甲大女儿闲聊后便离开了,又带他去了朱某丁四爸和大妈家闲聊,均未提及他的婚事。回去路上任启囤接了个电话后给他说,女方家住院费还差9000余元,他出些钱能更快说成婚事也能少彩礼,他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任启囤5000元,到家后又给了任启囤5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2020年8月下旬,任启囤带他去XX城县城关镇XX路便民广告店见朱某丁的亲爸李某丁,在吃饭时,李某丁媳妇问了他的情况并给了女儿“倩倩”的电话。2020年9月5日任启囤到他家说借钱买羊,他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又给了任启囤2000元现金,共计5000元,这钱已经还了。2020年9月15日,任启囤给他说朱某甲又住院了,朱某丁照看没有生活费了,我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任启囤1000元。期间他没有见过朱某甲、朱某丁等人,也没有联系方式。他和他家人因介绍对象的事共计给任启囤27000元。2020年10月中旬,他和他爸因处理违章和办驾照的事在任启囤家给了6500元,至今没有解决。任启囤说让其侄子李某已办事,在2020年10月下旬,任启囤让他买了10箱苹果价值900元去XX城县XX路见了李某已,期间聊天时没有提到违章和驾照的事。期间,他在任启囤家帮忙干农活和放羊,2020年10月底,任启囤说能把李某已家娃买好的XX城县工商局正式编制的工作名额卖给他,需要24600元,随后他和他爸在任启囤家给了3000元。这事也没有办成。2020年10月下旬,任启囤带他去李某戊家,问李某戊女儿是否嫁人并询问联系方式,李某戊说女儿在谈对象,也记不住女儿的电话号码,没有给他,他们便离开了;7、证人李某乙(系被害人李某甲之父亲)证言证明,与李某甲陈述基本一致;8、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他和任启囤是亲家,2020年7月23日任启囤以给他侄子李某甲介绍对象,女方父亲得了肺癌需要钱为由,让他弟李某乙给钱权当提前给的彩礼,分两次给了13000元现金和3000元现金,其中1000元是说媒的跑腿费,共计16000元。他听任启囤说介绍的是XX城县XX镇XX村的,他没见过这女娃,之后李某甲和李某乙给他说还给过任启囤几次钱;9、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他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叫朱亚茹,二女儿叫朱某乙,两人家庭都很和睦,任启囤没有给他说过给他女儿介绍对象。2020年下半年他得了肺癌,他和家人都没有被隔离,他没有向任启囤借过钱,任启囤也没有给过他钱;10、证人雷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甲之奶奶)证言证明,2020年7月,她儿子李某丙的亲家任启囤给李某甲介绍过对象。2020年7月23日,她二儿子李某乙说任启囤给李某甲介绍的对象父亲住院看病缺钱,让她取了13000元,到团结村任启囤家把这些钱给了任启囤,当时她、李某丙、李某乙、任启囤和成某某在场。共计给了16000元,说是给女方的礼钱,其中1000元是说媒的跑腿费。她听李某甲说任启囤之后还要过钱;11、证人成某某证言证明,她和任启囤未领结婚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7月底李某丙和李某乙到她家送菜籽杆,说让任启囤给李某甲介绍对象,几天后,李某丙、李某乙、雷某某到她家给了一万多元介绍对象的费用,任启囤说这钱是给女方父亲看病的。过了几天李某甲的大姑认为任启囤骗人吵了一架,她便给李某乙去退钱,李某乙没有要,后来李某甲二姑又来吵架,任启囤因此住院了,花费一万多元。任启囤买羊时向李某乙借了5000元,这钱已经还完了。她家的大额支出是她卖羊的钱和她三个儿子给的钱,没有其他不正常的开支;1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2020年7、8月时,任启囤说给他女儿介绍对象,随后领了个男娃来他店里,他、他媳妇和任启囤二人在矿务局医院对面砂锅店吃饭聊天,介绍了男娃的基本情况,因他媳妇说女儿年龄太小不同意,他就给男娃说了个熟人家娃的电话。聊天过程中没有提过朱某甲、朱某丁等人,他和任启囤没有金钱往来;1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2020年10月,任启囤和一个男娃来他家,说给他女儿介绍个对象并要联系方式,他当时不记得电话说随后找到给任启囤,后任启囤和男娃离开,他们便再没联系过。他不知道任启囤给他女儿介绍的对象是谁,也没有经济往来,他的身体也很健康;14、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她是朱某甲的二女儿,没有其他名字,她丈夫叫任龙飞,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和睦,她姐叫朱亚茹。2020年7月她父亲朱某甲患肺癌花费8万余元,这8万余元是她爸卖了42头羊共6万余元,她和她姐分别给了1万元,没有向别人借过钱或要钱;15、证人李某已证言证明,2020年10月,任启囤带个男娃拿了很多苹果让他帮忙卖,他刚好需要送朋友便花费11000元左右购买了144箱,任启囤分多次给他送了苹果,钱款都结清了。当时任启囤还说干儿子的车有违章被扣了,让他帮忙弄出来,说给他钱,他问了朋友后当即就给任启囤说需要按法律程序交处罚才可以,他没有找过渭南的人帮忙处理违章。随后,任启囤让他给儿子找个工作,他知道任启囤没有儿子就没上心,也没找过别人说过事。他均没有收过任启囤的财物;16、证人朱某丙证言证明,他是朱某甲的哥哥,和任启囤是同村村民,2020年在西富庄村见过几次,任启囤都是和其老婆一起来的,见面就是打个招呼,未听任启囤说过给谁介绍对象的事;17、被告人任启囤供述证明,2020年7、8月的时候认识的XX城县XX镇XX村的李某甲,是他媳妇成某某亲家李某丙的侄子,并与李某甲和其父李某乙有金钱来往,先后6次共拿了4万余元。第一次是2020年7月中旬,他向李某乙借了15000元,还有1000元是他给李某乙儿子李某甲介绍对象的跑腿钱,1000元不管是否介绍成功都不退,共计16000元。第二次是2020年8月上旬,因给李某甲介绍对象的事他和李某甲二姑吵架后,身体不适住院了,李某甲给他微信转账5000元和现金5000元,说是给他的医疗费和让他介绍对象,共计10000元。第三次是2020年9月初,他因买羊缺钱向李某乙借了现金5000元。第四次是2020年9月初,李某乙给他1000元说媒跑腿的钱。第五次2020年10月中旬,因消除违章的事,李某甲给他现金3500元,李某乙给他现金3000元,共计6500元。第六次是2020年10月底,他为看病借了李某乙3000元。他从李某甲和李某乙拿的钱都家用了,没有说过介绍的女方家属患病需要钱。期间,他在2021年2月初,还给李某乙3000元,在2021年3月初,还给李某乙2000元。还有李某甲为了让他介绍对象,在他家干了两个月农活时,他分4次给了李某甲500元、200元、100元、600元生活费。他共计还了6400元。他给李某甲介绍朱某甲家二女儿的事朱某甲和家人都不知道,也没有给李某甲说过朱某甲二女儿的名字。他还带李某甲见过李某戊、李某丁两家人,给李某甲说对象。他没有给李某甲说过安排工作,也没有因此拿过钱。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启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自己有能力为他人介绍对象、消除违章、安排工作,骗取财物后又供本人挥霍,且隐瞒赃款去向,数额较大(3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启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启囤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直接经济损失3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杨中卯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杨璧如                                书 记 员  王思雨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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