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红国、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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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599号案件名称
尹红国、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尹红国;尹永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599号原告:尹红国,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尹永华,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尹红国诉被告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尹红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红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红国撤回对被告尹永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红国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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