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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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68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68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罚金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陕07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令:“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并处罚金3000元(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未如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义务,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无网络资金、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其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黎坝分理处开设的账户2706081901109000390271中有存款503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予以划拨。本次执行过程中,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通过强制执行划拨503元,下欠2497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完成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除本院强制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徐某某暂不具备缴清罚金的履行能力,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璞审 判 员 王晓波审 判 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姚石登书 记 员 李瑞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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