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108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丹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共计130000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下剩案款120000元,被执行人自2022年1月开始于每月月底交纳20000元,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丽、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974号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显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