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桦、韩建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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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30号案件名称
韩建桦、韩建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建桦;韩建桦;袁高社;袁高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袁高社,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11202016,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韩建桦,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XXXX009102453,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居民。申请执行人袁高社与被执行人韩建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韩建桦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袁高社借款95850元,负担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33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于2021年7月13日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7744_156_1账户扣划30183元,在中国银行137262442143CNY0账户扣划73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6620_156_1账户扣划172元,合计扣划被执行人31085元。其中1388元用于交纳执行费,下剩29697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传统调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9697元,执行费1388元已经交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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