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孙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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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孙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孙宏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641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137号。负责人:闫春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宏良,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孙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计17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岳 媛人民陪审员 李春光人民陪审员 赵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雪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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