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涛、李天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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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72号案件名称
郑涛、李天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涛;李天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72号被执行人:郑涛,男,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李天祥,男,汉族,1997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郑涛、李天祥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追缴郑涛罚金二千元、追缴李天祥罚金二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涛、李天祥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天祥的银行存款2000元并上缴国库;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郑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郑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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