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荣、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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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90号案件名称
李传荣、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传荣;殷永庆;赵宇案件缘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90号原告:李传荣,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永庆,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赵宇,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李传荣与被告殷永庆、赵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传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传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肖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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