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覃先元、刘园园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恢1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恢103号
  • 案件名称

    覃先元、刘园园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覃先元;刘园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覃先元,男,1970年4月8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刘园园,女,1976年2月9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先元与被执行人刘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覃先元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