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冲、于会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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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17号案件名称
王冲、于会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冲;于会;于会超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17号王冲、于会超:申请执行人王冲与被执行人于会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会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会超向申请执行人王冲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55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会超已向本院缴纳25872元(发还申请人25588元、执行费28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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