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张跃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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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59号案件名称
王洪、张跃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洪;张跃娟;汪章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张跃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汪章涛,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洪与张跃娟、汪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洪支付货款本金5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16年12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张跃娟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共同承担执行费116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跃娟、汪章涛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陕0902执1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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