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5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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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58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周琼;陈红梅;谢雪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周琼,女,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系陈鹏之妻。被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谢雪生,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系陈红梅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鹏、周琼、陈红梅、谢雪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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