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德荣、刘利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恢2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41号
  • 案件名称

    李德荣、刘利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德荣;刘利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荣,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21日,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刘利红,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5日,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李德荣与被执行人刘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利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德荣发现被执行人刘利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本院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利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利红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刘利红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利红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本院在被执行人刘利红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利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利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利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德荣释明被执行人刘利红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