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冬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224号案件名称
韩小冬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小冬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224号罪犯韩小冬,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了(2014)曲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小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2017)冀060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小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撤销前判缓刑,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减字第(163)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