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张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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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848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张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张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1、201室。负责人:李扬,行长。被执行人:张佳,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1执3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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