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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绿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欧驰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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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67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绿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欧驰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绿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欧驰嘉电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欧驰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海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欧驰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陕07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551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21000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本次执行款21000元后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4160元及申请执行费72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勇审 判 员  汪玉瑞审 判 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紫阳书 记 员  郑丽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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