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贵欣、习贵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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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303号案件名称
习贵欣、习贵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习贵欣;习贵欣;习富明;习富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习富明,男,1939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9110728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合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欣,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603170238,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习贵欣,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612020018,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富明与被执行人习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习富明于2021年3月19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陕052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结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结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7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于2021年8月31日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5262账户扣划50916元,其中2814元用于交纳执行费,下剩48102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本案需要长期扣划,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继续冻结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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