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兵、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35号案件名称
刘玉兵、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玉兵;邱伍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兵,男性,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邱伍达,男性,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刘玉兵与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6268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建文、莫又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576号 下一篇 习贵欣、习贵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