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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兵、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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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35号
  • 案件名称

    刘玉兵、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玉兵;邱伍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兵,男性,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邱伍达,男性,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刘玉兵与邱伍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6268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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