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江、吉朝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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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66号案件名称
霍建江、吉朝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霍建江;吉朝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霍建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吉朝阳,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执行霍建江与吉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826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吉朝阳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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