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崔岩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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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620号案件名称
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崔岩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崔岩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620号原告: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胜利西路路北宏福宾馆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7WUCPOP。法定代表人:任淑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亚,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岩青,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医生,本科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韩云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系原告妻子。原告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诉被告崔吉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昱程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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