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新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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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90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新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王新梅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0号原告: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田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新梅,女,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22日向原告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表示,王新梅已给付拖欠取暖费,撤回起诉,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图县为民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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