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子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78号
  • 案件名称

    江子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子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78号被执行人:江子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子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湘0726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子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江子清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2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7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8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江子清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子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子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000元,本次执行到位1000元,尚有9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昔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