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98号案件名称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98号申请保全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镇XX村XX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校步文。被申请保全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临县XX镇。法定代表人:闫志勇。申请保全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9643.0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保全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尾号为0460账户中的489643.04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489643.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易县沃天商贸有限公司、王金保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33民初2056号 下一篇 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