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724民初2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81号案件名称
陈文辉、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文辉;谢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724民初2881号原告:陈文辉,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系原告侄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系原告女婿。被告:谢辉,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陈文辉与被告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64.92元,摩托车修理费41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5387.12元,共计17762.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8日6时45分,被告谢辉驾驶苏B5××××号小型客车沿安州区文星塔大道从花荄镇五路口方向驶往花荄白鹤林小区方向,当行驶至安州区米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由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F××××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谢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文辉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绵阳市安州区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医院进行医治,诊断为左7-8肋骨骨折,医嘱全休三个月。双方经协商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文辉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464.92元,摩托车修理费41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800元,共计13,174.92元,由被告谢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陈文辉支付13,000元,原告陈文辉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陈文辉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在本案中已处理完毕,原告陈文辉不再因此事向被告谢辉主张任何权利;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陈文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74号 下一篇 上海建仁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夏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军跃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3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