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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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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7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周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给付装修款1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某于2021年9月28日在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承诺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装修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74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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