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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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军;赵丽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江街155号2楼。法定代表人人范淑珍。被执行人李亚军,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赵丽影,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军、赵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亚军、赵丽影自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86,767.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2.原告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亚军、赵丽影抵押的坐落于胜利办事处十二区1151栋1-3层12号[房权证编号: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第306136888号,丘地号:3-12-1151(/1-3/12)]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亚军、赵丽影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686,767.4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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