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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王兵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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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20号
  • 案件名称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王兵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王兵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20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科,女,生于1972年11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转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042278K。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兵科与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兵科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81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5元,申请执行费26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眉县XX镇XX街XX段转盘北侧享有34887.53平方米土地一宗,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查封,但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俊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应执行案款181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5元,案件受理费2444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181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兵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0)陕0326执9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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