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其元、唐明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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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038号案件名称
孙其元、唐明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其元;唐明良;刘光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038号被执行人:孙其元,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唐明良,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刘光清,男,l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被执行人孙其元、唐明良、刘光清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湘03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各应缴纳罚金3千元(执行过程中孙其元、唐明良已各主动缴纳罚金3千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其元、唐明良、刘光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现场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光清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624元(已上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光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9千元,尚有13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丛仁审 判 员 陈 军审 判 员 刘辉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 格书 记 员 冯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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