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支成、牟长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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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676号案件名称
周支成、牟长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支成;牟长海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周支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牟长海,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周支成与牟长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牟长海支付周支成劳务报酬费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牟长海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支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牟长海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11.1元已依法冻结,无车辆登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牟长海的相关银行卡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对其牟长海拘留十五日。本院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在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宁雄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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