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芝、王胜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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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桂芝、王胜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桂芝;王胜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胜娥,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李桂芝与王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被执行人王胜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及在黑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世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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