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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新、李辉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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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509号
  • 案件名称

    唐文新、李辉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唐文新;李辉英;刘凯;刘维维;刘静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新,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辉英,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凯,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维维,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静娜,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文新与被执行人李辉英、刘凯、刘维维、刘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文新与被执行人李辉英、刘凯、刘维维、刘静娜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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