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宽、杨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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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52号案件名称
李思宽、杨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思宽;杨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52号李思宽、杨宁:李思宽与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宁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思宽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宁支付借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止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宁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宁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街138号商住综合楼01幢10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阎良区字第09351号)。该房产经双方当事人议价,价格700000元。经对该房产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9月19日,第一次拍卖底价700000元,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人李思宽自愿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700000元价格以物抵债。执行费5955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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