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57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57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被保全人:赵海洋,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6860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6860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彬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兆娣、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47号之五 下一篇 李海东、胡成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