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平、王朝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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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30号案件名称
朱小平、王朝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小平;王朝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30号朱小平、王朝江:申请执行人朱小平与被执行人王朝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朝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朝江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平清偿劳务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朝江已向本院缴纳7425元(劳务费74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朱小平发还74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朝江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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