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成、方传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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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05号案件名称
王永成、方传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永成;方传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05号原告:王永成,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军,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710330612。被告:方传达,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王永成与被告方传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王永成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玉米款599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丰宁满族自治县苏家店乡种植甜玉米,被告向原告购买甜玉米,甜玉米发到承德县,原告诉称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总计购买原告11车玉米,其中两车(46.96吨)当时已经支付,剩余玉米款总计28516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给原告转账50000.00元,2020年8月20日给原告转账50000.00元,2020年12月16日给原告转账122750.00元,尚欠原告59910.00元没有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方传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居住地均不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丰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交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合同履行地为承德县,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被告居住地均不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方传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镇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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