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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奈菲、胡四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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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10号
  • 案件名称

    谢奈菲、胡四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奈菲;胡四妹;彭雪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谢奈菲,女,1990年3月21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胡四妹,女,1978年1月8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彭雪钢,男,1979年5月11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奈菲与被执行人胡四妹、彭雪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四妹、彭雪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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