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奈菲、胡四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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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10号案件名称
谢奈菲、胡四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奈菲;胡四妹;彭雪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谢奈菲,女,1990年3月21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胡四妹,女,1978年1月8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彭雪钢,男,1979年5月11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奈菲与被执行人胡四妹、彭雪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四妹、彭雪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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