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宏伟、朱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69号案件名称
庄宏伟、朱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庄宏伟;朱胜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庄宏伟,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寨子湾行政村寨子湾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606090519。被执行人:朱胜利,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大沟渠,公民身份号码:612628197207120015。本院在执行庄宏伟申请执行朱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宏伟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9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奈菲、胡四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0号 下一篇 陆凯、白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