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学瑞、施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53号案件名称
崔学瑞、施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学瑞;施海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崔学瑞,男,1971年4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施海艳,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崔学瑞申请执行施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学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崔学瑞以与被执行人施海艳达成口头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学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哓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某某、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1563号 下一篇 陶甲忠、文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