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久、郝长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422财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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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财保33号案件名称
杜永久、郝长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永久;郝长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422财保33号申请人:杜永久,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东辽县凌云乡。被申请人:郝长江,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东辽县凌云乡。申请人杜永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长江驾驶吉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报废车辆赔偿款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杜永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永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长江驾驶吉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报废车辆赔偿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杜永久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杜永久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白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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