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若豪、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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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32号案件名称
汪若豪、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汪若豪;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832号汪若豪、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若豪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等引发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桃劳人仲字(2021)第0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若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共计851.95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1.9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执行款851.95元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若豪。本院认为,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桃劳人仲字(2021)第046号仲裁裁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差额851.95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缴纳。现通知如下: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桃劳人仲字(2021)第046号仲裁裁决书应由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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