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商换、马万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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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405号案件名称
杨商换、马万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商换;马万和;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405号原告:杨商换,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和,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永福,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飞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商换与被告马万和、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商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商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商换撤回对被告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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