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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商换、马万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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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405号
  • 案件名称

    杨商换、马万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商换;马万和;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405号原告:杨商换,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和,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永福,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飞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商换与被告马万和、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商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商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商换撤回对被告赵永福、神木市锦界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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