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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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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696号
  • 案件名称

    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艳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696号原告: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西路卓尔电商城B5-13层。法定代表人:马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锦州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庞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英伟明,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鹏,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艳华,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喆,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燊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推荐。原告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以还需继续组织证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25元,由原告大博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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