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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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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5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金平,男,1970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张乖利,女,197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杨启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李三卫,男,198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被执行人李三卫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有车辆信息,车牌号为:陕K4120J,因无法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处置该车辆。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户籍地财产状况,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杨金平、张乖利、杨启平、李三卫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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