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丙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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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070号案件名称
韩丙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丙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丙志,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大路57号。法定代表人:惠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韩丙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丙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丙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韩丙志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韩丙志承担25元,退还上诉人韩丙志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济伟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 玲书 记 员 暴思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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