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领、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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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906号案件名称
王同领、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同领;孟庆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906号申请执行人:王同领,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孟庆春,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同领与被执行人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同领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菲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大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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