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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领、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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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906号
  • 案件名称

    王同领、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同领;孟庆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906号申请执行人:王同领,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孟庆春,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同领与被执行人孟庆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同领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菲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大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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