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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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30号案件名称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金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被执行人:冯金龙,男性,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仪里村。本院在执行大宁县人民法院(2020)晋1030民初330号之三民事调解书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冯金龙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现已冻结其银行卡、财付通账户,并扣划其卡内存款599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向大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冯金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明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瑞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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