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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晗、常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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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旭晗、常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周旭晗;常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旭晗,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蓝天路丽景枫尚小区。被执行人:常营,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一组。本院立案执行的周旭晗与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营需向申请人周旭晗清偿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常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常营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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