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晗、常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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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旭晗、常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旭晗;常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旭晗,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蓝天路丽景枫尚小区。被执行人:常营,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一组。本院立案执行的周旭晗与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营需向申请人周旭晗清偿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常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常营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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