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涛、王明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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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9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利涛、王明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利涛;王明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995号之一申请人:刘利涛,男,汉族,住宁津。被申请人:王明洋,女,汉族,住陵县。申请人刘利涛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洋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王明洋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2xxxxx2,0101,0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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