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玉玲、张付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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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42号案件名称
尚玉玲、张付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尚玉玲;张付朝;王付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尚玉玲,女,生于1970年1月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付朝,男,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付生,男,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玉玲与被执行人张付朝、王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尚玉玲与被执行人张付朝及其儿子张天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张付朝、张天自愿以位于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村街北头房产一处抵偿给尚玉玲,尚玉玲再退给张天房款5万元,款物交付时间为一个月(2021年10月21日前)。故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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