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应龙、杨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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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3号案件名称
何应龙、杨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应龙;杨柳;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3号原告:何应龙,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杨柳,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36号。负责人:姜卫其。原告何应龙与被告杨柳,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原告何应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应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应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何应龙预交),由何应龙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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