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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应龙、杨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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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3号
  • 案件名称

    何应龙、杨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应龙;杨柳;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3号原告:何应龙,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杨柳,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36号。负责人:姜卫其。原告何应龙与被告杨柳,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原告何应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应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应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何应龙预交),由何应龙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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